前言

今天我们分享叔本华的《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的上半部分,上半部分探讨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人的行为是不是必然发生的,在同样的情况下,能否做出另外的选择?

是否存在自由意志

饥肠辘辘的宠物狗在看到主人准备了食物后会摇着尾巴过来,在这个例子中,饥饿的状态配合主人准备的食物是狗狗摇尾巴的直观原因。含羞草的叶子在受到触摸后,会迅速合拢,这个例子中,触碰所产生的刺激,是含羞草形态产生变化的原因。水在达到沸点之后,会沸腾,这个例子中,达到沸点是产生沸腾现象的原因。上述3个例子即使多次重复,结果也会必然产生,整个过程严格遵循因果律,对于因果律的解释可以看一下木头的另外一个视频《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下面更进一步,看一下人的情况:
晚上6点钟,一天的工作已经结束。我可以去散步,也可以去游泳,还可以去看电影。所有这些都取决于我,我对此好像有完全的自由,但是我不想做出任何这样的事情,而是同样自愿地回家去见我的女朋友。我是不是完全自由的?因为我本可以去游泳。答案是否定的,在那个时候,我的行为是必然的。在那个决定的瞬间,游泳的好处,看电影的好处,还有散步都会对我产生诱惑,我就像被抹上了油的风向标,在互相排斥的诱惑前被风吹的团团转:想象力把各种各样的动因呈现给了意欲,意欲马上会随之转向,接连面对每一个诱惑,对于其中的每一个诱惑,我都认为自己是可以做到的,风向标因而是可以固定在某一个方向的。但,这只是错觉。我"可以游泳"其实潜台词是"如果不是要见女朋友的话",这也就意味着实际上我不可以做这件事情。所以我觉得我能自由选择,其实只是假象,那个在我觉得背面的大手,真正面对各种诱惑的东西,正是这里定义的意欲,也就是本质的我,我觉得的的我只是我的表象。关于表象和意欲的进一步的解释可以参考:《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
回到在6点钟进行盘算的我,想象他被现在的自己附身了,就他何去何从发表哲学议论,否认那个时候的他有自由可以做出上述他认为可以的事情。那么他很有可能为了反驳而做出其中的一件事,那样的话,恰恰是对我的否认以及抵触心理在发挥作用,成了驱使他做出事情的动因。动因会发生冲突,但是最终的行为却是必然的。法律的作用是不是也在于此呢?通过惩罚威胁,目的是要成为还没有发生的犯罪的相反动因从而制止人做这样的事情,法律的目的从来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制约。
为此我们得出:每一个行为的出现一定是必然的,人其实是没有自由的。但是相同的刺激对于不同的人,效果却是不同的,这又是为什么呢?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每个人意欲的不同,或者更加精确一点,即性格不同。二是因为对于相同的刺激,可能认知不同,虽然性格没法调整,但我们能调整认知。

认知的作用

认知是动因的媒介,一个动因如果认知没有觉察到,就不会发生作用,更进一步我们也可以通过调整认知,从而在动因的作用下间接调整行为。比如对于利己的人,我们想要驱使他做出友爱的行为,只能通过让这些人错误地以为缓解别人的痛苦可以间接以某种方式使自己获得好处。再比如惩教制度也就是基于这一道理,并不计划改良人的性格,人的内心,它能做到的仅仅是矫正一个人的头脑认识,告诉他在此之前他所踏上的不诚实途径,其实更难抵达目标。我们所受到的教育,能做到的仅仅是帮助我们改变达成目标的方法和手段,不断的拓展自己的认知边界,最终可以让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达成相同的目的。最终原因并非因其真实的本质,而是因其被认识了的本质而发挥作用。

总结

在了解了这些后,其他的一些相关问题,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

  1. 延迟满足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2. 遇人不淑后,为什么说远离是很好的一个解决方案
  3. 冥想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可以继续关注这本书的下半部分,道德来自哪里?什么又叫做有道德?
最后引用书中的一句话结束今天的分享
希望某一件事情当初不曾发生,是折磨自己的愚蠢做法,因为这样希望就等于希望一些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有发生的事情,无论大小,都是严格必然发生的。